2025年03月16日 23:00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注册在籍且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 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及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第九条 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一)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者。
(三)有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者,如:购买、使用高档或奢侈生活用品;经常出入非学习、生活必需的经营性场所;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消费行为(如大 吃大喝、吸烟、酗酒、赌博等)。
(四)有违法违规或明显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行为者。
(五)有不诚信行为或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者。
(六)经所在学院认定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困难生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学校审定、结 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 《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建档立卡手册或精准脱贫明白卡、低保证、 残疾证、孤儿证等)。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在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的前提下,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表现,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征 求班级学生意见后,认真填写《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 级)各档次的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 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相关材料汇总报 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如有异议,学生需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3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 信息及隐私。
第十七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根据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一经核实,学校 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 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新变化、新问 题、新需求,提高资助精准度,提升资助育人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长大校发〔2017〕151号)同时废止。
长春大学音乐学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电话:0431-85250392
邮编:1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