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16日 22:5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且在校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成绩要求:
1.获得学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国家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
2.未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但获得三等奖学金,且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也可申请吉 林省政府奖学金。突出表现的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 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吉林省争得荣誉。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吉林省争得荣誉。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骨干、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青年五四奖章,长春市十佳大学生、文明大学生等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3.以上各项成绩取得的有效时限为上一学年。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审的组织、管 理 。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评委,具体负责本学院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向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汇报通过。
第七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向各学院下达名额。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并将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并将评审发放结果及时填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修 订)》(长大校发〔2017〕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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