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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次修订)

2025年03月16日 23:07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 理 。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 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坚持批 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 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 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学校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勾连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含已解除处分者),再次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一年内受到院部三次(含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已受过两次违纪处分(含已解除处分者),再次违纪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相 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以从重处分。

第十二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应当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资助。

(二)本学年内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有 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三)担任学生骨干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 订)》执行。

第三章 违纪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 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 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 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 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扰乱校园秩序、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运动场、礼堂、实验室、公 寓、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 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数额较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 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

3.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饮酒行为并产生不良后果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 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寝室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在禁止吸烟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 者;

(三)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四)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 者或寻衅滋事者;

(五)在校园内打麻将者;

(六)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

(七)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者;

(八)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

(九)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工作、评奖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十)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停放机动车辆者;

(十一)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者。

第二十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其他公寓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寝室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寝室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 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转借或转让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寝室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热得快、电吹风、 电热宝、直板夹、变压转换器等违章电器及不合格电气设备,或破坏、乱搭电源线者,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公寓内进行有违公共秩序的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 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早出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登记住宿,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使用大型照明设备、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寝室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 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酒精、酒精炉、液化气炉、液化气罐或其他 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十三)擅自拆装或毁坏公寓内公共设施和家具,肆意移动公共物品,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十四)寝室内物品摆放不整齐,卫生不合格,给予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正者,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未经允许,在公寓内乱刻、乱画、张贴海报、发放传单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在公寓内从事商业及违法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未经允许,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八)离开寝室后,未及时关闭插排电源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九)对违反长春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中其他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扰乱教学秩序、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除遭遇 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外),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无故 旷课(包括上课、早操、晚自习、毕业设计、实习、劳动、军训及规定参加的活动、会议 等)、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毕业设计、实习、劳动、军训及规定参加的活动每天按5学时计算;早操、晚自习、会议等按1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上看与本课程无关书籍、资料,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听课学习,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课堂上吃东西、玩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代替他人上课或找他人代替上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课堂上说脏话,辱骂、顶撞老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习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者、有学术不端行为者,按下列情节,给予以 下纪律处分:

(一)找他人代测体质测试或代替他人体质测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篡改、伪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组织、参与毕业设 计(论文)买卖、代写活动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按照《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 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对《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条款一一列举,给予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处分时,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 予相应减轻或从重处分。

第四节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不文明着装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 制、传播、出租淫秽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摆摊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 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不良网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为他人网贷提供帮助者或谋取利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骨干在工作期间,有违反以下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活动经费使用上,贪污挪用公款、做假账、赞助款不入账不缴纳、重复报账、伪造发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条所称学生骨干为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及附属机构任职的学生。

第五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视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调戏、猥亵、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二)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者;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乱撕信件邮票者;

(四)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伪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六)伪造、贩卖各种证件者;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第三十一条 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数额较小者,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数额较大者,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数额较大者,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两次及以上者,且数额较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校安全处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六节 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

(五)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或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或图片者;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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