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16日 22:5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 平、公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且在校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专升本 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 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 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审的组织、管理。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 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评委,具体负责本学院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向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汇报通过。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向学院下达名额。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公布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
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 组评审,并将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 订)》(长大校发〔2017〕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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