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专业内涵式建设,培养高水平、高质量拔尖创新人才,激发学生学习潜能,引领学生不断挑战自我,追求卓越,依据《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荣誉学士学位称号评选工作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24〕32号,以下称文件),音乐学院特制定本学院荣誉学士学位称号评选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依据文件精神,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思想品德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学校下发文件为准);
(二)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0(含3.50),且无任何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情况;
(三)修完专业所有荣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且学生首次修读专业荣誉课程成绩不得低于85分或专业荣誉课程成绩排名前5%;
(四)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成绩425分及以上),或其他语种通过相应水平等级考试;
(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等级为优秀;
(六)学生取得学术成果或研究成果的条件。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材:
论文: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学术论文认定应与学校科研处相关文件要求一致,学生应为第一作者(如指导老师是一作,应是除指导老师外的第一作者)。著作或教材:参与公开出版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著作或教材总排名前3,撰写字数1万字(含)以上,出版的著作及教材的认定以科研处或教务处文件为准,以上完成任何一项内容即可。
2.学科竞赛:
参加学科竞赛获奖,除了符合《长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长大校发〔2023〕72号)文件内要求的学科竞赛,针对音乐专业增加了音乐领域的比赛,详见表1。
表1音乐与舞蹈类竞赛(主办单位)列表
序号 |
比赛名称 |
主办单位 |
1 |
中国音乐金钟奖 |
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 |
2 |
中国舞蹈荷花奖 |
中国文联、中国舞蹈家协会 |
3 |
桃李杯全国青少年舞蹈教育教学成果展示活动 |
文化和旅游部 |
4 |
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
教育部、各省级政府 |
5 |
中国音乐“小金钟”奖——长江钢琴全国钢琴比赛 |
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 |
6 |
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吉林省赛) |
吉林省教育厅 |
7 |
中国吉林校园戏剧节暨吉林省青少年小梅花艺术展演(专业院校组) |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文学艺术联合会 |
8 |
中国音乐“小金钟”奖——长江钢琴全国钢琴比赛(吉林省赛专业组) |
吉林省文联、吉林省音乐家协会 |
9 |
中国音乐“小金钟”奖——全国声乐展演(吉林省赛专业组) |
吉林省文联、吉林省音乐家协会 |
10 |
吉林音乐奖 |
吉林省音乐家协会 |
此表的国家级比赛项目在省级选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一次,或省级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一次。
3.创新创业项目:
获得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在结题验收中获评优秀,排名前2,项目认定以教务处文件为准。
4、申请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需满足以上学术成果或研究成果中任意一项即可。
二、专业荣誉课程设置
音乐学院荣誉课程按照音乐表演、舞蹈表演、音乐学三个本科专业课程体系进行遴选及设置,荣誉课程分为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及专业核心课程,如下列表:
音乐表演(19版培养方案),共21学分:
专业名称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开课学期 |
学分 |
音乐表演(声乐方向、器乐方向、钢琴方向、流行演唱、流行演奏) |
《视唱练耳》 |
专业基础课程 |
1——4学期 |
7.5 |
音乐表演(声乐方向、器乐方向、钢琴方向、流行演唱、流行演奏) |
《声乐演唱》、《器乐演奏》、《钢琴演奏》、《流行音乐演唱》、《流行音乐演奏》 |
专业核心课程 |
1——7学期 |
13.5 |
学分总计 |
21 |
音乐表演(22版培养方案),共21学分:
专业名称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开课学期 |
学分 |
音乐表演(声乐方向、器乐方向、钢琴方向、流行演唱、流行演奏) |
《视唱练耳》 |
专业基础课程 |
1——4 |
7.5 |
音乐表演(声乐方向、器乐方向、钢琴方向、流行演唱、流行演奏) |
《声乐演唱》、《器乐演奏》、《钢琴演奏》、《流行演唱》、《流行演奏》 |
专业核心课程 |
1——7 |
13.5 |
学分总计 |
21 |
舞蹈表演(19版培养方案),共23学分:
专业名称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开课学期 |
学分 |
舞蹈表演 |
《舞蹈概论》 |
专业基础课程 |
第1学期 |
1.5 |
舞蹈表演 |
《中国古典舞基训》 |
专业核心课程 |
第3—7学期 |
14 |
舞蹈表演 |
《剧目排练》 |
专业核心课程 |
第4—7学期 |
7.5 |
学分总计 |
23 |
舞蹈表演(22版培养方案),共25学分:
专业名称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开课学期 |
学分 |
舞蹈表演 |
《中国舞蹈史》 |
专业基础课程 |
第3学期 |
2 |
舞蹈表演 |
《芭蕾舞基训》 |
专业核心课程 |
第1、2学期 |
14 |
舞蹈表演 |
《剧目排练》 |
专业核心课程 |
第4—6学期 |
9 |
学分总计 |
25 |
音乐学(19版培养方案),共26.5学分:
专业名称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开课学期 |
学分 |
音乐学 |
《视唱练耳》 |
专业基础课程 |
第1—4学期 |
7.5 |
音乐学 |
《中国音乐史》 |
专业核心课程 |
第1—4学期 |
7.5 |
音乐学 |
《西方音乐史》 |
专业核心课程 |
第1—4学期 |
7.5 |
音乐学 |
《音乐文论写作》 |
专业核心课程 |
第5、6学期 |
4 |
学分总计 |
26.5 |
音乐学(22级培养方案),共20.5学分:
专业名称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开课学期 |
学分 |
音乐学 |
《视唱练耳》 |
专业基础课程 |
第1—4学期 |
7.5 |
音乐学 |
《音乐教学法》 |
专业核心课程 |
第5、6学期 |
4 |
音乐学 |
《音乐课程与教学法》 |
专业核心课程 |
第6学期 |
2 |
音乐学 |
《声乐》 |
专业核心课程 |
第1—4学期 |
3.5 |
音乐学 |
《钢琴》 |
专业核心课程 |
第1—4学期 |
3.5 |
学分总计 |
20.5 |
三、综合遴选名额及办法
(一)各专业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不超过年度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
(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学生,可直接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不受名额限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思想品德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学校下发文件为准);
2.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指定的高水平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的团队核心成员(证书或文件标前三名)。
(三)如满足条件的学生数量超过遴选名额,则学院依据申请条件,按照申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择优推荐,如平均学分绩点相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依据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最终拟定“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
四、申请流程及学位授予
(一)学生个人申请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1)《荣誉学士学位申请表》;
(2)符合授予条件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和复审
(1)学院按照授予条件进行讨论,确定学生建议人选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将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材料报教务处。
(2)教务处复核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确定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学位授予
(1)经批准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学生荣誉学士学位的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2)对已获得荣誉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等违规违纪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荣誉学士学位资格。
(3)荣誉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
五、细则生效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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