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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调课、停课管理的通知
2016-05-10 14:53   审核人:

教务处[2016]27号

关于加强调课、停课管理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

在近期教学检查中,学校整体的教学秩序良好,但发现极个别教师存在办理调课、停课手续不规范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学校将开展专项检查,同时要求各教学院(部)认真执行《长春大学排课及调课、停课管理办法(修订)》(长大教字【2006】68号)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务必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传达到每位教师。

办理教师个人的调课、停课程序时,必须注意:

1.调课必须提出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停课必须提出补课时间,否则不予批准和备案。教师所在院(部)和学校教学督导组将对补课情况予以检查,对不按时补课的教师将按无故缺课处理。

2.提供相关证明(必须写明详细原因)。因病需调、停课应出具医疗证明;因事需调、停课应出具会议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材料;因遇到突发事件需调、停课的必须在上课前,由所在院(部)通知教务处,并在事后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同时附上事件情况说明。无证明材料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3.各院(部)应严格控制主讲教师的调、停课次数。必须调、停课的,任课教师应填写《长春大学调、停课申请单》,由系(室)主任、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院(部)指定专人负责将《长春大学调、停课申请单》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教务处审批前,擅自调、停课,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4.调、停课申请一式四份,经批准后,教务处存两份(教务科和教学质量管理科各一份),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办公室和系(教研室)各一份。任课教师或学生所在院(部)办公室应于上课之前通知学生,对无法通知到的学生应在上课时到教室当面通知。

5.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达10学时以上不能按时上课者,所在院(部)应及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填写《长春大学代课申请单》报教务处审批。

学校将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长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长大教字【2006】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长春大学教务处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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